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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遗物“烫伤”精品榆树,丧事举办方被判赔
2026-04-01 10:20:23 字号:

焚烧遗物“烫伤”精品榆树,丧事举办方被判赔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焚烧遗物引发的精品造型榆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涉诉苗木的损害因果关系、侵权责任划分、财产价值认定三大核心争议作出清晰裁判,依法判决侵权人共同赔偿苗木种植户经济损失12000元。

2024年10月,被告陈某年与第三人陈某一、陈某二因办理丧葬事宜,雇请被告陈某武将老人遗物运送至村内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数日后,当地苗木种植户黄某发现,其种植在距离焚烧点约6米处的两棵造型精品榆树,在焚烧事件后出现了枝条受损的情况。

2025年2月,黄某为挽救受损苗木,将两棵案涉榆树进行移栽。但后续其中一棵榆树最终枯死,另一棵存活的榆树以40000元的价格成功出售。黄某认为,陈某年等人的焚烧行为产生的高温烫伤了榆树,是导致树木枯死的直接原因,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陈某年、陈某武及陈某一、陈某二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48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四被告共同辩称,焚烧地点与案涉榆树相距约8至10米,焚烧产生的火势温度不足以对树木造成损害。同时黄某在事发后擅自对受损榆树进行移栽,违背了苗木种植规律,树木枯死的主因是其养护不当、擅自移栽的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事发后现场照片等完整证据链,法庭认定焚烧遗物行为产生的高温已造成案涉榆树枝条受损,该侵权行为与榆树最终枯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有权就其财产损失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在责任划分方面,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陈某年、陈某一、陈某二实施的焚烧行为,是导致榆树受损、最终枯死的诱因,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武系受雇提供劳务的帮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黄某在榆树已出现受损情况后,未采取科学的养护补救措施,擅自移栽苗木,是导致树木最终枯死的重要因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陈某年、陈某一、陈某二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的损失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

针对双方争议的精品苗木价值认定问题,法院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已将同批次、同规格的另一棵存活榆树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结合两棵榆树的购买价格、生长环境、造型规格等相近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案涉枯死榆树的市场价值为40000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年、陈某一、陈某二共同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12000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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