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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跳水撞伤他人,法院判处承担一半责任
2023-08-02 12:34:08 字号:

户外游泳需谨慎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在河道游泳,一时兴起从高处跳入水中,结果不慎砸伤他人。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野外游泳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案。

事情发生在2021年。当时蔡先生在大围山镇一自然河道内游泳,他从岸边一处4米高的平台跳入水中,恰巧年仅12岁的小廖也在其左侧下方的位置往水里跳。不幸的是,在落水时,蔡先生的腿部与小廖的头颈椎处相撞,导致小廖受伤严重。

随后,小廖陷入昏迷并溺水。蔡先生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奋力将小廖营救上岸,并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由于伤势严重,小廖先后被送往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市中医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被诊查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伤共花费治疗费用6.8万余元。

“从事发到治疗出院,肇事者就垫付了200元。”当时陪着小廖在河道游泳的奶奶刘女士介绍,在事后协商的过程中,因蔡先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蔡先生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此外,被告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原告小廖及其监护人、被告蔡先生在本案中责任大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廖所受损失28万余元,由蔡先生赔偿14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担。另外,蔡先生需另赔偿小廖构成九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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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野泳”出意外,监护人要担责

市人民法院提醒市民,未成年人“野泳”出意外,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小廖是一名未成年人,在奶奶的陪同下到河道游泳,看似有监护人陪同,但在特殊的环境下,监护人并不具备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在造成意外伤害后,小廖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暑期正是溺水事件高发时期,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法官介绍说,每年夏季,因野外游泳造成的溺水、意外伤害事故令人惋惜,如何避免意外事故重演,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作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护,严防到危险水域游泳、嬉水,避免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警示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属地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对易溺水区域、易溺水时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事故的发生。

为切实做好防溺水工作,学生应做到“七不两会”: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盲目下水施救,不在上下学的途中下溪、河、圳、沟、水库、水坑、山围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游玩、嬉水;发现险情后会相互提醒和劝阻并报告、会基本的自护和自救方法。

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消暑戏水请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不要从高处跳水,以免碰撞到硬物或误伤他人。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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