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状告前夫没尽到抚养义务,欲变更抚养权被一审驳回
14岁的小彭不愿上学,父亲彭先生劝说无果只能默认,前妻胡女士认为他没有尽到监护和抚养义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一审驳回该诉请,但考虑到小彭属于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9月2日,市人民法院向监护人彭先生发出全市首份《监护人履行保障义务教育职责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保障被监护人小彭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女子认为前夫监护不力,诉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小彭是彭先生与胡女士的婚生子,2012年,彭先生与胡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小彭由彭先生抚养至独立生活,胡女士不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小彭随父亲彭先生一起生活,但因厌学等原因,小彭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选择辍学在家。
胡女士得知孩子辍学后,多次找到彭先生并要求其无论如何都要将孩子送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胡女士说,虽然孩子有厌学情绪,但作为父亲的彭先生并未尽到监护和抚养义务,没有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为此,今年5月份,胡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小彭由其抚养,彭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结合孩子意愿,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彭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提供了双方收入证明,证明其经济条件优于胡女士,请求法院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诉讼中,法官向小彭征求意见,小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父亲彭先生一起生活。
主审法官表示,关于小彭的抚养问题曾经民事调解书确定,小彭随父亲彭先生生活已逾十年,且彭先生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应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此外,胡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彭先生未尽抚养义务原因导致小彭辍学。
据此,法院结合小彭的真实意愿,及民事调解书关于小孩抚养权的内容,确定小彭继续由被告彭先生抚养至成年,遂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令监护人履行保障义务教育职责
虽然胡女士败诉,但案件至此并没有结束。
主审法官表示,小彭作为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未按要求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为了维护小彭的受教育权利,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向监护人彭先生下发《监护人履行保障义务教育职责通知书》,要求彭先生履行保障被监护人小彭返校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确保小彭能如期到校接受义务教育。”主审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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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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