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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休假”获支持,诠释何为“法不强人所难”
2023-01-17 09:33:53 字号:

董怀国

近日,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王某某因家庭原因不得不请事假,但连续被公司以“超过请假限度”为由拒绝。王某某无奈“强行休假”,结果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对于相关事实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某在已经“将假全部休完”的情形下,有没有权利请求用人单位重视其自身困难,在准假上特事特办,给予一定的照顾。事实证明,法院是认可王某某的这个权利的,最终支持他因被解雇而向用人单位索赔。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我们看到,王某某因为个人原因而多次向公司请假,无疑是妨碍了自身履行合同约定。但是,王某某被辞退前的约一个月内,其家庭面临重大考验:母亲患精神分裂症、长子生病需要照看、妻子刚刚分娩生产……这些事实不应该被忽略或者无视。

假设在这个案件里,法律要求王某某必须履行在岗责任,势必就会伤害其家人必须得到亲人(王某某)照看的权利;假如王某某在两难的情形下作出“强行休假”决定而被解雇,其就业的权利势必就会被侵害。也就是说,此时王某某“强行休假”,确系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态度。那我们不得不提一条著名的法谚:法不强人所难。其具体体现便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常识可知人们普遍不能做到的,法律不得予以苛责。

当各方面的权利诉求出现了冲突时,事理上是有“两害相较取其轻”原则的。在那个特殊时期,王某某对于家人来说无可替代,而对于公司来说,他的休假并不是没有其他方案予以补救——比如说内部协调进行相关工作安排。很明显,王某某所在公司,确实应该出于人文关怀,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而不是在王某某讲明了情况,并一再请求的情形下,依然坚持将双方的博弈不断升级。

公司的规章制度,用来调整其内部的工作秩序和行为规范,法律用来调整普遍的人们行为或规范社会关系。不管是哪一种约束,都应该充分尊重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让这种约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照顾到人们合乎情理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在管理上的最优。当这种约束面临各方利益龃龉时,就要从法理情理、道德风俗、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当事人主观善恶等细节方面综合考量,为社会处理相似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面对相对方的困难时,有的实体可能会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构筑人文关怀、营造社会和谐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处在同等的位置。所以,法不强人所难,企业同样不能强人所难。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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