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所有债务归男方,前夫却未还清欠款
前妻先“代偿”后“追偿”,起诉前夫获法院支持
大多数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一般是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债务由一方完全偿还或双方共同偿还,但有的夫妻离异后对双方的约定视而不见,不如期履约,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浏阳男子彭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无视"婚内债务女方概不负责"的约定,拒不偿还相应欠款,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好代为垫付。事后,黄女士多次向彭先生主张追偿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离婚约定债务归男方,前夫却未还清欠款
彭先生和黄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为了支持彭先生做生意,两人共同向黄女士的娘家人借款43000元。
但后来因生意失败,借款迟迟无法偿还,直到2016年彭先生和黄女士的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就欠款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形成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这些钱都是借来给他做生意的,全都亏掉了。”黄女士说,经过协商,他们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全部由彭先生负责偿还,黄女士对所有债务概不负责”,其中就包括向黄女士的娘家人借的款项。
办理离婚登记后,彭先生按照约定转了2000元给黄女士,偿还其娘家人的欠款,“我的家人没有催他还款,但自从还了这2000元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前妻先“代偿”后“追偿”,起诉获支持
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好代彭先生偿还了余下的41000元。“我说我先帮他还了,要他之后再慢慢还给我,他当时同意了,但事后多次找他都找不到。”黄女士说,在多次追讨垫付的欠款未果后,她只好将彭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的追偿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彭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按照缺席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黄女士表示,彭先生迟迟不愿归还欠款,她只能先代其偿还,但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债务由彭先生负责偿还,因此诉请法院判令彭先生支付由其代为偿还的欠款共计4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负担问题作出了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全面履行。原告黄女士就涉案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该离婚协议书向被告主张追偿权。
故法院依法支持黄女士要求彭先生偿还其代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彭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黄女士代偿款41000元,本案受理费由彭先生负担。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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