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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房子?
2023-02-07 11:03:04 字号:

老屋被父亲置换给邻居,男子起诉邻居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其父享有房屋处分权,一审确认协议有效

为了方便建新房,邻里之间置换宅基地属正常现象。如果父亲在未告知儿子的情况下,与邻居签订置换协议,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沙市镇的罗环祖(化名)因疫情三年没回家,去年12月疫情政策调整后,他回家看望父亲,却发现自己老家的房子被拆除,宅基地被父亲置换给了邻居建新房。于是,罗环祖将邻居告上了法院,诉请确认父亲与邻居签订的置换协议无效,并由邻居恢复老宅原状。不过,法院审理认为,罗父与邻居签订的置换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应为有效,遂一审驳回了罗环祖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事由

三年未回家,老宅换了“主人”

今年40岁的罗环祖是沙市镇人,常年在外做生意。近三年来,罗环祖一直在天津做定制家具生意,没有回家。去年2月,罗环祖从妹妹罗女士处了解到,自家老屋被邻居罗彧霆(化名)拆除,并建造了新屋、修建了围墙。

经过进一步了解,罗环祖得知罗彧霆在未与自己商议的情况下,已与父亲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置换协议,并按照协议建了新房。

“这么大的事情都没有和我商量,如果我早知道肯定不会同意签订这个协议。”通过电话要求罗彧霆停工未果后,罗环祖匆匆赶回家中,但经过多次交涉,罗彧霆以协议有效为由,坚持在其老宅基地上修建围墙及其他设施。

后经沙市派出所及司法所协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罗环祖将罗彧霆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确认罗彧霆与其父亲签订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置换协议无效,并由罗彧霆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

“就算不再建新房,也无法再将他的老房子恢复到原状。”罗彧霆说,他与罗父本就十分要好,罗父在得知其要建新房后非常支持,所以当他提出置换宅基地的请求时,罗父爽快地同意了,并签订了置换协议。如今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新房是自己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并没有侵害罗家的合法财产。

庭审

罗父享有房屋处分权,一审确认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已被拆除的老屋系罗父及其妻子(已去世)于1995年建造,与罗彧霆的房屋毗邻。去年年初,罗彧霆为建新房和罗父讨论了双方家庭的部分宅基地置换事宜,并得到了罗父的认可。同年2月7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农村房屋及基地置换协议》,罗彧霆以一幢红砖房置换罗父居住的老土砖房,约定置换的宅基地面积相差不大,属于平等交换。

“置换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三个条件。”主审法官认为,从庭审情况来看,置换协议是因罗彧霆与罗父置换各自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而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置换协议的双方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符合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罗父在签订置换协议时是否享有对涉案已拆除老屋的处分权。

“涉案老屋属于罗父及两个子女按份共有,但房屋系罗父与其妻子建造,原属罗父夫妻共同财产,现罗母已去世,在罗母没有相关处置权遗嘱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及法定继承的原则,罗父所占份额为六分之四,两个子女分别占六分之一。”主审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共有物的处分有明确的条件,该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罗父占有该房屋六分之四份额,故其处置共有房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此外,被告罗彧霆将涉案土砖房拆除的行为也未违反协议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对罗环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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