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身患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但健身房的救助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应承担一定责任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喜欢上了健身。不过凡事都要量力而行,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度健身,否则会适得其反。
去年,浏阳的冯先生在使用器械训练时突发心脏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家属将健身房诉至法院,索赔25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为冯先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但并未告知健身场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健身活动时突发疾病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健身房在遭遇突发事件时采取的救助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原则,酌定健身房承担12%的侵权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事由
会员健身时突发疾病猝死
家属向健身房索赔25万元
年过六旬的冯先生有着多年的健身史,是我市一家健身房的会员,不过并未请私教。
2022年6月21日晚,冯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健身,不料发生了意外。监控显示,当晚8时13分,冯先生开始使用一台坐姿高位下拉器械,在下拉十余下后,冯先生突然趴在健身器械上,头部和手臂自然下垂,前后轻微晃动。
事发时,冯先生周围有其他会员在健身,未见健身房工作人员在大厅巡场。
晚上8时19分许,有人发现冯先生的异常,遂前往私教训练区通知健身房工作人员。之后,在一名有急救知识的市民的指挥下,工作人员将冯先生平放在地面,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术,现场另有两名会员系医师和医学生,均先后参与到抢救中。
抢救过程中,现场有十余人围观,健身房工作人员未进行疏散。其间,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8时32分,急救人员来到现场,接手了对冯先生的抢救。
经医院诊断,冯先生系心脏骤停导致昏迷,后经积极抢救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最终因大面积心肌梗于第二天0时22分宣布临床死亡。
不幸发生后,冯先生的家属将健身房告上了法院,认为健身房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冯先生的异常,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致使错过了最佳救护时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冯先生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健身房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9万元。
审理
健身房的救助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应承担一定责任
面对家属的诉求,被告健身房答辩称,事发当天,冯先生出现异常,健身房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及有医护知识的会员对其进行了抢救,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外,冯先生遭遇意外系其自身疾病造成,且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明确说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应确保会员没有不宜进入俱乐部门店锻炼的疾病,对因其本身的疾病于使用设施或参加课程活动所可能引发自身或他人的疾病复发、加重、身心伤害、意外伤害、死亡及财物损失等,由会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健身房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对顾客的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健身房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才能判断健身房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主审法官表示,具体到本案,需要审查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冯先生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从事发时的监控画面来看,冯先生晕倒前未与教练或其他人进行肢体接触,故不存在外力致使其晕倒的情形,且医学死亡记录显示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因此冯先生的死亡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
“冯先生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但并未告知健身场所的工作人员。”主审法官表示,健身房虽然在事发后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但采取的救助措施不符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原则,“事发前及事发时未发现有工作人员巡场,在救助时,有十多名人员现场围观,并陆续有人进入场地健身,健身房未采取疏散、暂停营业等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酌定健身房承担12%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看新闻学法律
经营方提供免责协议不一定能免责
本案中,虽然冯先生与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协议,并明确因会员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意外,由会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份免责协议并不一定能让经营主体免除全部责任。
作为经营场所,健身房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对客户做必要的指导和提醒,只要是健身房的会员,健身房都应在其健身时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会员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参加者,在健身房锻炼的一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多加注意,科学健身,合理使用器械,避免危险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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