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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色狼’”并未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2023-05-31 09:45:27 字号:

马桥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中,公布了一批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地铁或公交等公共场所,违法者均被公开姓名。网友们一片惊呼:这是要“公示‘色狼’”了啊。

对违法者身份信息的公开披露,一些人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警方涉嫌侵犯违法者的隐私权。对此,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称,公开这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是合规的。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内容。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日益发达,偷拍这种行为越来越多,给无辜的人们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偷拍者要么是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需求,要么是将偷拍的视频卖给不法商贩牟利,却造成了受害人隐私的泄露。从道德层面说,偷拍者给他人造成心理创伤和社交障碍,已经是伤害了他人的尊严,踩踏了道德的底线。既然都已经被公认为是“色狼”了,那这些人还好意思跟人谈什么隐私权呢?

从法律层面说,《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偷拍现象涉及到两个角度的隐私权甄别。一是被偷拍者身体隐私部位的私密性,肯定在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不管他人以什么手段获取、传播这种隐私,都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二是偷拍者的偷拍行为从一开始就违法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多发的偷拍案件无疑“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要不要公开“色狼”的基本信息,实际上就成了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和保护“色狼”的所谓“隐私”之间选择了。这个选择,应该不难决定。

为“色狼”的隐私权站台的声音还需要注意了,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将偷拍行为规定为犯罪,偷拍行为是否入刑,理论界尚存争议。但是偷拍往往并非孤立的行为,还将导致后果向其他更为严重的区域发展。如果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偷拍的视频,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利用视频威胁、敲诈受害人,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行政处罚的层面公布“色狼”的信息,反而能震慑一些有非分之想的人,让他们在滑向犯罪的时候及时踩下刹车。

4月19日,知名影星蒋梦婕自曝在闹市区被人恶意偷拍裙底,视频不光被发到很多群里,还被发到很多网站上,浏览量超过一百万。没过多久,有人通过私信勒索她。愤怒之下,她选择了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偷拍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带来的严重伤害是无法估量的,还告诉我们,面对偷拍行为,全社会都要如蒋梦婕一样,毫不迟疑地说“不”,毫不留情地严肃打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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