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两人先行离开不担责,四人未尽阻止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在夜宵店聚餐,七人喝完啤酒又喝白酒,但谁也没有想到,这次聚会最终却以悲剧收场——夜宵散场,寻先生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最终伤重不治。
因质疑同桌饮酒者有劝酒行为,且在明知寻先生醉酒的情况下,仍放任其骑摩托车返程,存在明显过错,寻先生家属将六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诉请判令六名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近日,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认为六名同饮者中有两人在聚餐结束前先行离开,不承担责任,其余四人因未尽阻止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场朋友聚餐引发的意外
2022年10月24日晚11时许,沙市镇的付先生与傅先生到朋友周先生经营的夜宵店小聚聊天,其间见朋友寻先生深夜仍在更新朋友圈状态,遂通过微信视频邀请其一同聚餐吃夜宵。二十多分钟后,寻先生应邀骑着两轮摩托车抵达夜宵店,开始聚会。
几人喝完啤酒又喝白酒,酒过三巡仍觉不尽兴,到第二天凌晨1时,付先生又电话邀约了朋友沈先生,沈先生又带来朋友唐先生和焦先生一起聚餐。不过,在聚餐过程中,焦先生滴酒未沾,沈先生在喝了一杯啤酒后,就和焦先生一起先行离开了夜宵店。
之后,寻先生和付先生、周先生、傅先生、唐先生等五人继续饮酒聊天。酒足饭饱后,五人才互相起身告辞,但此时的寻先生已有明显醉意。为此,付先生曾劝其不要驾驶摩托车,并让傅先生拔掉了其车钥匙。寻先生又坐了一会后,从傅先生处拿回车钥匙,并以外出买包烟为由驾驶摩托车离开,实为回家。付先生、周先生、傅先生、唐先生四人在店内继续坐了约二十分钟后均各自回家。
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寻先生在回家途中,于社港镇合盛村南山片境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发现时已伤重不治。
亡者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
事发后,寻先生的父母以同桌饮酒的其他六人有劝酒行为,且在明知寻先生已醉酒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寻先生驾驶摩托车或采取护送等方式将寻先生送回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酿成悲剧,存在明显过错,遂将六人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六名被告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41757元。
“我儿子站都站不稳了,就算他抢走钥匙执意要骑车,你们也应该坚决制止,哪怕是喊人送他一下,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庭审中,寻先生的父亲说到动情处,不禁声泪俱下。
原告代理人认为,六名被告与寻先生一起聚餐喝酒,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酒后不应开车上路,开车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相互之间产生了注意照看等临时义务,付先生等人没有尽到义务,放任醉酒状态的寻先生骑车上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付先生等人在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间接性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原告的控诉,付先生等人表示:“我们是知道他喝醉了,当时就抢夺了他的车钥匙,要他不要骑车回家,可以在朋友夜宵店休息,但他以买烟为借口拿回车钥匙,结果却骑车回家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我们已尽到了劝阻义务,因此没有责任。”
酒后是否需要竭力劝阻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起聚餐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围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四名同饮者被判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寻先生醉酒并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寻先生饮酒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饮酒后晚间驾车行驶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却仍执意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车回家,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经查,被告焦先生和沈先生在到达夜宵店后不久即离开,两人在本案中均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对于共同饮酒的其余四名被告付先生、周先生、傅先生、唐先生,虽无证据表明存在故意灌酒或恶意敬酒等行为,但在明知寻先生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劝阻其酒后驾车的义务。
“就算寻先生以买烟为由要回车钥匙,其余四人也应予以制止,醉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这是法律规定。”主审法官表示,在寻先生以买烟为由骑车离开,且长时间未回夜宵店时,四名被告也未尽到及时联系以确认其是否安全之义务,因此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失大小,酌情认定付先生、周先生、傅先生、唐先生分别承担原告经济损失3%、2%、2%、1%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6000元,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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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要适度,喝酒不开车,酒局不劝酒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均出于自愿。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对饮酒人造成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应由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的行为。
第二,明知对方有疾病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导致诱发疾病的。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进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如饮酒者已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意识不清,同饮者对其不管不顾,没有将其安全护送回家。
第四,醉酒者存在酒后驾车、游泳等行为并发生损害,同饮者没有对其进行劝阻的。
若同饮人尽到了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照顾、护送等义务,则是无过错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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