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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伤者伤势加重致残 肇事司机报险索赔遭拒 谁来赔偿?
2024-08-14 10:31:51 字号:

交通事故“私了”后,伤者伤势加重致残

肇事司机报险索赔遭拒

谁来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常人难以准确判断伤势,且肇事方并未逃避,不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损失不大,双方选择“私了”,没有报警,也没有报保险,但事后受伤害一方因伤势加重再次找到肇事司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时,肇事方才想到报警、报险,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没有事故责任认定、没有现场勘查记录,保险公司究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撞后觉得“无大碍”双方选择“私了”

2023年1月23日下午1点多,市民唐先生驾驶小车行驶至金刚集镇一十字路口时,恰遇黄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相向行驶而来。由于唐先生左转时未礼让直行电动车,造成两车相撞,电动车及驾驶人黄先生倒地。

事故发生后,唐先生立即下车查看并询问黄先生是否受伤。在黄先生表示身体暂无大碍后,双方遂协商赔偿问题。

“当时只觉得人没事就好,所以协商后,我决定自己掏钱赔偿对方损失。”唐先生表示,因黄先生受伤并不严重,双方决定私下解决,所以没有报警,也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出险,只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在唐先生当场付给黄先生1800元赔偿款后,双方各自离开了。但让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事发两天后,黄先生家属通过微信告知他,黄先生在事发当天回家后就突然感到左腰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被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后经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先生消化道穿孔系当天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术后外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整个治疗过程中,黄先生共花费医疗费用9万余元,后期巩固治疗费用尚需3000元。

事后报险索赔遭拒,伤者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

由于涉及的赔偿金额较高,感到力不从心的唐先生便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唐先生在发生事故时,未及时报警、报险,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唐先生驾驶时的状态,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件,“购买保险时,就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告知义务,故本案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由于协商未果,拿不到赔偿款的黄先生将肇事司机唐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肇事司机赔偿各项损失费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肇事方唐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酒驾、毒驾情况的证据。且表示,若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将提高社会危害风险,导致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均选择回避。

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以及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查明的事实,事故双方在交通参与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唐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80%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黄先生承担。

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唐先生在报警、报险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但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事故发生时,双方在难以预见伤者受伤程度的情况下,主观上认为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遂选择自行协商,并主动撤离现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在事后得知伤者伤情加重时,唐先生随即报警、报险,并配合调查,并未选择故意逃避。此外,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向黄先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足以证明保险公司确已知晓该险情。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双方责任,优先推定由优势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弱势方有一定过错的,可以在优势方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予以减免,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遂一审判决黄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代偿30万元,由唐先生直接赔偿黄先生近万元,其余损失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名词解释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没有定责、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责任的一种纠纷处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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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能全部“免责”吗?

在购买保险时,当事人都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中往往会注明免责条款,但由于合同文字较多,大部分投保人都不会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在出险后便容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唐先生所购买的车险同样注明了免责条款,并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报险,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情形,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法院为何会判保险公司担责呢?主审法官表示,通过审查相关合同,发现该合同免责条款并未进行加粗或采取其他足以让常人引起注意的标注符号等,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的证据,故对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仅在对事故性质、成因及损失程度难以确定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时,保险公司方可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而唐先生在当时情景下,以一个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角度分析,其生活认知难以准确判断黄先生的脏器是否已形成伤害,属于正常推理,强行推定其应当尽到此项注意义务,属强人所难,有违公平原则。且在得知黄先生伤情加重后,其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并未逃避或者隐瞒事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足以免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

新闻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这些情况一定不能“私了”

开车在外,小擦小碰在所难免。很多人遇到轻微交通事故会首选“私了”,觉得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但如果不区分情况就“私了”,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反而可能产生更多后续问题。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私了”?市人民法院法官给出了建议。

1.事故致人伤亡。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比较复杂,当事人很难判断具体责任,这种情况不能“私了”,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及时抢救伤者。

2.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虽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不能“私了”。

3.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车辆发生事故。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辆,或当事驾驶人有无证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不能“私了”。

4.和危化品运输车发生事故。与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私了”。

5.致公共设施毁损事故。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不能“私了”。

6.故意交通肇事事故。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并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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