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订房后发现实际与宣传不符
住客状告酒店“货不对板”索赔数万元
法院:入住前已告知相关情况,不构成欺诈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上海的周先生在网络平台上预订了浏阳一家酒店的客房,在他付费下单后,却发现该酒店在网络上展示的“行政酒廊”服务与实际不符,遂在入住几天后取消了余下订单,并将网络平台及酒店告上法院,以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酒店按预订价款予以三倍赔偿。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酒店在周先生入住之前已明确告知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
相中酒店的“行政酒廊”服务
下单后却发现与宣传不符
去年年底,周先生同五六名好友一起达成了来浏阳的意向。2023年12月12日,周先生在网络平台上预订了浏阳一家经济型酒店。
“选择这家酒店,是因为在平台上看到了其展示的‘行政酒廊’服务照片。”周先生说,因为一起来的朋友较多,行政酒廊服务更适合他们聚会消费。在仔细甄选后,周先生支付了住宿费用共1.6万余元,并分两个时间段共计预订客房11天。其中,2395元已于2024年1月4日支付,剩余14244元系统显示将自动扣除。
然而,周先生在下单后,通过其他平台查询,发现自己下单的酒店并不具备其在网络平台上展示的“行政酒廊”服务。
在来到浏阳之前,周先生又通过电话进行了咨询,酒店方明确告知并不提供该项服务,称网络平台的图片宣传有误,已与平台沟通消除影响,并表示如果周先生觉得不合适,可以取消订单,费用会自动退回支付账户。
在得知酒店不能提供“行政酒廊”服务后,周先生与妻子等五人还是如约来到了浏阳,并按订单日程于2024年1月5日在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1月7日办理了退房手续,期间共计消费2395元。
住客状告酒店索赔数万元
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对酒店的服务并不满意,离开酒店后,周先生取消了原本预订在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7日的行程,并将酒店和网络平台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住宿费,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共计6.6万余元。“酒店将并不具备的服务展示在网络平台上,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周先生分两个时间段预订酒店客房服务,第一笔订单已经完成交易,第二笔订单并未实际入住。且在订单取消后,所涉及的款项全部由网络平台退还至周先生银行账户,所以实际发生的订单金额为2395元。
而就已发生的订单金额,酒店方和网络平台是否应当退还并予以相应赔偿,前提在于认定酒店方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周先生的预订行为分析,他在入住之前,已经向酒店认证了无法提供‘行政酒廊’服务,并被酒店建议可以取消订单。”主审法官表示,如果周先生在电话咨询后及时取消订单,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损失,但周先生仍选择入住该酒店,应视为周先生对其与酒店之间所成立的服务合同所设定的内容并无异议,且酒店工作人员亦在合同履行之前真实披露了酒店服务合同的内容,故不应认定酒店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网络平台仅为含演出票务的住宿套餐的预订服务提供方,相关说明已在平台预订条款、预订流程中披露,具体服务由其他有资质的服务商提供,因此网络平台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酒店与网络平台并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且已履行服务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故对于原告要求退还房款以及赔偿三倍损失等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上订房若遭遇货不对板应及时沟通正确维权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订房时,在入住前可以打电话到已预订酒店进行确认,当发现酒店和预订不符时,应及时进行沟通。当沟通得不到解决时,一方面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以求解决,另一方面可以保存订房网页、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虽非房源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但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承担相应的审核义务,尽量避免服务货不对板的现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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