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日报讯(见习记者殷素芬)为了一己私欲,荷花街道两村民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非法捕捞百余公斤渔获物。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一审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被告人苏某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7个月。
今年4月初,被告人邱某某、苏某合伙购买了渔网,并用地笼在浏阳河双江口引水大桥附近的水域内非法捕捞。4月17日上午,二人携带三张渔网到达双江口引水大桥附近的浏阳河水域,二人将三张渔网下网,三张渔网上均捕捞起几十公斤的渔获物。
当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智慧渔政平台报警系统,发现两人驾驶船只在双江口引水桥水域利用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立即通知荷花街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过搜查查获112.31公斤渔获物。
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使用的渔网、地笼均系禁用渔具,捕捞区域和时间属于禁渔期、禁渔区内。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112.31公斤渔获物价值1968元。审理中,被告人邱某某、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结合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7个月,同时责令两名被告人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实施禁渔禁捕是有效修复生态系统,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守护好一江碧水是每个人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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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出击,打掉非法捕捞团伙
11月21日凌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智慧渔政平台报警系统,成功发现并打掉一个电鱼非法捕捞团伙,抓获违法嫌疑人3名,查获涉案车3辆、渔获物200余斤,并收缴非法捕捞工具,包括三无船只2艘、逆变器3个、电瓶8个。
当日凌晨,渔政执法人员接到智慧渔政平台报警后,立即联合公安民警赶赴浏阳河双江口电站附近。现场发现3名嫌疑人正驾驶皮筏艇进行电鱼活动,并在岸边搬运渔获物,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将李某某等3名嫌疑人当场抓获,部分同伙逃窜。执法人员将非法捕捞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统计,今年全市共破获电、炸、毒、网鱼案件25起,查获销毁鱼竿、渔网400多副(具),有力打击震慑了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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