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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供货商一审胜诉
2025-01-16 09:39:46 字号:

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打欠条,客户拖欠货款不认账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潘玲

客户收到货物后,以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拒不认账。浏阳一木材加工厂负责人李先生在多次追要货款未果后,将客户凌先生告上法院。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最终以李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一审判决凌先生悉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供货半年,客户拖欠货款不认账

李先生在浏阳经营了一家生产、制造、销售楼梯扶手的木材加工厂。2018年7月开始,他与凌先生经营的装修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为其供应楼梯扶手。

因供货数额不大,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口头约定由装修公司采购楼梯扶手时先支付预付款,待业主结清装修款后再支付剩余货款。

随后半年多时间里,凌先生多次从李先生处订购楼梯扶手,累计货款16万余元,已付款11万元,剩余近5万元未按承诺支付。

“之前合作还算愉快,到最后催要剩余货款时,凌先生以各种借口推脱。”李先生说,催款过程中,凌先生刚开始答应尽快安排,后又称货物材质不对导致业主没有结清装修款,最后拒不承认拖欠货款的事实。

“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让凌先生出具欠条。”多次催收货款未果后,2024年11月,李先生将凌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凌先生支付拖欠的货款以及相应逾期利息。

供货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认定为证据

面对李先生的诉请,凌先生表示,他们在合作中都是遵循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如果他没有支付货款,李先生怎么会发货给他,因此他并没有拖欠货款。同时,凌先生表示,由于李先生提供的一批货物更换了材质,导致业主没有结清装修款,造成了一定损失,但他没有追究李先生的责任,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凌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李先生通过微信向凌先生发信息称“兄弟好,快过节了,请您帮忙安排货款,共计人民币49805元”。凌先生回信表示“这几天请了第三方做活动,时间太紧,那些钱我尽快安排”。

“微信聊天记录只要是完整保存,没有做任何篡改,依法可作为电子证据予以采信。”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依据李先生提供的对账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定,凌先生辩称双方在商品买卖中系先付款后发货,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信,凌先生在交易过程中仍拖欠李先生货款49805元,故李先生要求凌先生支付货款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针对凌先生提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查明,为追讨货款,李先生分别于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多次在微信上催促凌先生支付货款,但凌先生拒不支付,故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能够印证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原告发送的欠款明细、金额也均予以认可,且对话记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凌先生向李先生支付货款4980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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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不要轻易删除

近年来,人们生活中的很多事项从“线下”转变为“线上”进行,诉讼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特别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法官介绍,新的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删除可能涉及纠纷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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