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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小狗,电动摩托车车主摔伤 法院一审判决犬主赔偿六万余元
2025-03-04 09:34:36 字号: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

为避让横穿道路的宠物小狗,驾驶电动摩托车的郑先生紧急刹车,导致车辆失控倒地,郑先生也因此受伤。在索取赔偿未果后,郑先生将犬主孙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宠物饲养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孙先生夫妇承担部分侵权责任,赔偿郑先生各项损失6万余元。

小狗窜入道路

电动摩托车“受惊”倒地

前不久,郑先生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上,突然一条小狗从路旁草丛中窜入道路中间。由于事发突然,郑先生为避让小狗,立即紧急刹车,导致电动摩托车失控倒地并砸中郑先生的右脚,郑先生顿时疼痛难忍,无法起身,后在他人的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检查。

经诊断,郑先生的右膝关节损伤严重,存在骨折等伤情。经过半个月的治疗,他共计花费医疗费用7000余元。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郑先生右膝关节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应观察骨折愈合情况,适时再次手术取出右小腿内固定材料并加强康复功能锻炼,康复治疗费用需1万元左右。

鉴定结果出具后,郑先生找到肇事狗的主人孙先生,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双方经协商未果,郑先生遂将孙先生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要不是孙先生的小狗突然出现,我不会紧急刹车,也就不会摔倒受伤。作为犬主,孙先生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家小狗没有碰到郑先生的电动摩托车,是郑先生看到狗后,自己骑车摔倒的,属于自己操作不当,我没有责任。”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未对小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犬主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孙先生夫妇饲养小狗而引发的纠纷,属于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孙先生夫妇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发现饲养的小狗冲出家门后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郑先生因避让而摔倒受伤,故孙先生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先生驾驶电动摩托车时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郑先生受伤原因、自身过失等因素,酌定孙先生夫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孙先生夫妇赔偿郑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主审法官提醒,宠物饲养人要充分认识到,追逐和撕咬是犬类天性,不能以“我们家狗从来不咬人”“我们家狗特别听话”等理由放松对犬只的管理。犬类伤人案件中,除撕咬行为外,更多是因对被侵权人造成惊吓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种情形的赔偿数额也往往远高于单纯咬伤的情况,所以为有效避免该类纠纷产生,遛狗等出行时应拴狗链,确保宠物犬始终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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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肇事饲养人必须担责?

法官:要看是否履行管理义务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它在为生活增添乐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纠纷。那么,饲养宠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是否一定要担责?法官表示,要看饲养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官介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饲养人承担责任需以“未履行管理义务”为前提。判断是否构成“未履行管理义务”,应结合动物饲养的具体场景、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饲养人实际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分析,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需避免对饲养人责任的不当扩大。

本案中,孙先生夫妇作为犬只饲养人,未采取拴绳等必要措施,导致犬只窜入公共道路引发事故,明显未尽到管理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基础。而郑先生作为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在公共道路行驶时未充分观察路况、合理控制车速,遇突发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失当,其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各位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须严格履行动物管理义务,避免动物危害公共安全;车友要文明驾驶,在驾驶途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合理、谨慎应对突发状况,如遇无人看管的大型犬时,首先要保持镇定,切勿惊慌,尽量保持安全距离,一旦发生伤害情况,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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