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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凤爪”案被告“换壳经营”被罚8万余元
2025-04-28 09:50:16 字号:

被判赔偿后仍侵权

“三青凤爪”案被告“换壳经营”被罚8万余元

法院:恶意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

冒用知名品牌“三青凤爪”商标被判赔偿后,浏阳某食品企业竟通过变更包装字样“换壳经营”继续侵权。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被告公司再次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承担8万余元赔偿责任。

侵权被罚后“改头换面”,被告仍涉嫌侵权

2019年1月,四川某食品公司申请注册“三青凤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凤爪(加工过的熟食),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3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经过多年经营和市场推广,“三青凤爪”成为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食品。2024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四川某食品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四川某三青食品公司。

浏阳某公司在明知“三青凤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与其字样相同的产品。2022年,四川某食品公司以浏阳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邯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浏阳某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被判赔偿后,浏阳某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将外包装的“三青凤爪”字样更换为“三青无骨凤爪”,并委托某肉制品厂进行销售。

2024年,四川某三青食品公司认为浏阳某公司、某肉制品厂的行为已涉嫌重复侵权,给其带来了经济损失,遂将浏阳某公司、某肉制品厂及其投资人唐某某一并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

“换壳”难掩侵权故意,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三青食品公司系“三青凤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三青无骨凤爪”与原告“三青凤爪”商标均包含核心臆造词“三青”,且商品类别完全相同。尽管增加了“无骨”这一通用词汇,但整体标识仍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此前已因同一商标侵权被判罚,却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通过细微改动包装规避监管,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浏阳某公司使用商品标识的时间迟于原告四川某三青食品公司实际使用‘三青凤爪’商标的时间,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商品标识上使用‘三青凤爪’标识在四川某食品公司注册的‘三青凤爪’商标之前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满足‘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主审法官表示,被告行为不符合“在先使用”抗辩要件,且持续攀附知名品牌商誉,构成典型的重复侵权。

根据《商标法》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综合考量其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在参照前案赔偿基础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浏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某肉制品厂及投资人唐某某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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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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